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天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1202民初543

原告:哈密天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广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76229107F。

法定代表人:王小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年1月5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镇富悦街52号2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65884N。

法定代表人:郭小民。

被告: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红星一场文化东路农业技术开发中心1栋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5774203XM。

法定代表人:徐佩涛,总经理

原告哈密天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96日立案。原告哈密天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1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天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天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06财产保全费4526元原告哈密天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王圣佳

一八年十一月六

张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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