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1128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欧阳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润新,男,汉族,41岁,江西省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长。
被执行人江西安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镇万溪农民公寓-广州路住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816094463。
法定代表人邱喜云,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鄱)人社监薪支字(2018)24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安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钟章意、钟章林等11名民工工资共计6914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因被执行人江西安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钟章意、钟章林等11名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9144元,申请执行人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人投诉,经调查核实,认为被执行人拖欠工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19年3月8日向江西安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鄱)人社监薪支字(2018)24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责令江西安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日内支付钟章意、钟章林等11名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9144元。被执行人江西安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上述行政决定。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调查笔录、工资明细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江西省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鄱)人社监薪支字(2018)24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信息表、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鄱)人社监薪支字(2018)24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鄱)人社监薪支字(2018)24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世福
审判员 占国华
审判员 艾鹏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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