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8财保23号
申请人:江西安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镇万溪农民公寓-广州路住宅小区21栋1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816094463。
法定代表人:邱喜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浪,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鄱阳县长健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城北圆盘中心花园商业楼北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MA361LX94C。
法定代表人:谢宇,该公司股东。
申请人江西安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2017年12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鄱阳县长健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申请人,工程竣工后,经申请人计算,被申请人还需向其支付工程款1330359.44元,滞纳金3975802.01元,共计5306161.45元。2020年09月24日,申请人江西安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鄱阳县长健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6161.45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西安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5306161.4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安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相关证据,故申请人江西安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安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人江西安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申请费5000元,予以退还。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世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