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02民初4558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闽欣晟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59号夏商阳光雅苑3幢1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068794900X。
法定代表人:何月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闽欣晟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均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