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7426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日生,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26日生,住新泰市。
被告:***,男,1976年12月27日生,住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谷里镇南***牛石路23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577821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计42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韩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