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7426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日生,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26日生,住新泰市。 被告:***,男,1976年12月27日生,住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谷里镇南***牛石路23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577821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计42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韩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