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1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谷里镇南***牛石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高伟),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青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泰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工)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泰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21年4月2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井 慧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