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7005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单传财,男,195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谷里镇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577821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泰安鲁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开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99659027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单传财、新泰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泰安鲁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冻结被告新泰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并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告新泰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生效判决认定不承担还款责任,并于2020年6月17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新泰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被告新泰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刘 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