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534号
申请保全人:***,女,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申请保全人:***,女,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保全人:***,女,1986年7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保全人:***,女,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保全人:***,男,1991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五申请保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1956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保全人:新泰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谷里镇南谷里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谷里镇人民政府东18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577821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新泰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4177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泰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