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诏安县秀篆镇焕塘村村民委员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24民初1091号
原告:***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和平乡吉坂村顶厝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06877909XH。
法定代表人:方志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荡,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诏安县秀篆镇焕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诏安县秀篆镇焕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45595991493。
法定代表人:黄明旺,负责人。
原告***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正公司)与被告诏安县秀篆镇焕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焕塘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35228元,并支付利息(按235228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6日起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6日为141842.4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认定合同,约定就被告将诏安县秀篆镇焕塘村污水治理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内容为诏安县秀篆镇焕塘村污水治理工程道路工程、污水工程。工程范围主要建设诏安县秀篆镇焕塘村污水治理工程。2019年1月16日由被告建设单位及原告施工单位、审核单位的审核,最终核定工程价值为465228元。被告之前向原告分别支付了12万元、11万元,剩余工程235228元尚未支付。2022年1月1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催收通知材料,2022年1月3日被告负责人签收相应文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为了维护原告的权利,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焕塘村委会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2018年11月29日,鑫正公司与焕塘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诏安县秀篆镇焕塘村污水治理工程。2018年12月30日完工。2019年1月16日,工程经被审核,最终核定工程价为465228元。原告陈述,被告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2月21日分别支付了12万元、11万元,尚欠工程款235228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鑫正公司放弃涉案工程款的利息主张。2022年6月1日,鑫正公司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发票、催收快递及快递收取视频截屏、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信息及庭审笔录为凭,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鑫正公司与焕塘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鑫正公司施工的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经审核确定工程款,鑫正公司主张焕塘村委会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焕塘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诏安县秀篆镇焕塘村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2352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28.42元,由诏安县秀篆镇焕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辉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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