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21民初1941号之一
原告:***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06877909XH,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和平乡吉坂村顶厝**。
法定代表人:方志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玲萍,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原告***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明确的实际损失为27239元,但未明确的损失更多,需待损失明确后重新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元,撤诉减半收取240.50元,由***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余世强
书 记 员  吴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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