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21执15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06877909XH,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和平乡吉坂村顶厝2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申请执行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721民终1149号法律文书于2022年10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代垫款996043.90元及利息、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6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566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以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核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予以核查。经查,未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等。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2年12月26日,本案执行金额均未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林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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