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021执1238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大江实业有限公司,住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馨洲**家园******(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68156F。
法定代表人:江益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州市海明实业有限公司,住址地:,住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万坊镇岳口村内)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556001316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昌大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州市海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赣1021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抚州市海明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55020元银行存款、保险收益、股权投资及收益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
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全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