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江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大江实业有限公司、抚州市海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021执1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大江实业有限公司,住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馨洲**家园******(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68156F。
法定代表人:江益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州市海明实业有限公司,住址地:,住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万坊镇岳口村内)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556001316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昌江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州市海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抚州市海明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55020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抚州市海明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5502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