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192民初1114号
原告:南昌大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466号馨洲.金辉家园A栋2单元102室(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68156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江新区直管区君隆商务宾馆,住所地:赣江新区直管区新祺周神农东大道88号军隆御景城商业B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8MA38EU6KXF。
经营者:***。
被告:***,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大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赣江新区直管区君隆商务宾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南昌大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大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4元,已实际减半收取计567元,由原告南昌大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