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4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中段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19163820L。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系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郏县大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郏县***老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8032997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郏县大兴煤业有限公司的平仲裁字【2019】第11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为116497.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8月2日10时至8月3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堆放于该公司场地内的废钢52.1988吨(以实际过磅称重为准)进行了公开拍卖。竞买人***以最高价102763.02元的价格竞得了该财产(平均每吨为1968.69元)。而经过实际过磅称重,实际重量只有34.42吨,拍卖价款应为67762.30元,扣除执行费1647.00元,实际执行了66115.30元,对于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多缴的35000.72元拍卖款应当退还买受人***。因被执行人除上述拍卖的废钢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仲裁字【2019】第11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