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4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中段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19163820L。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系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郏县大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郏县***老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8032997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郏县大兴煤业有限公司的平仲裁字【2019】第11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但其至今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郏县大兴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