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尚学堂实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4907号原告: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中段128号(新华路与神马大道交叉口往西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19163820L。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董事长。被告:河南尚学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中段水岸豪庭综合楼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70084107U。法定代表人:姜小辉。被告:平顶山一中新区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凯旋路交汇处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7P2M53B。法定代表人:关朝辉。原告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尚学堂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一中新区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余红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王生旺书记员宋富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