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禹州市大某某煤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执恢13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中段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19163820L。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向阳,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禹州市大**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神垕镇于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6753515111。
法定代表人:赵成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兴鸿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泉水路兴悟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普先,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禹州市大**煤业有限公司、湖北兴鸿基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西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