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九洲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路**路**九洲工业园303。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沿山路**创业壹号大楼****驻深圳网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九洲光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9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非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在涉案《涉案合同》中约定争议“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