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河书局有限公司

东莞逊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河书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72民初14853号
原告东莞逊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河书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东莞逊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逊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逊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3元,由原告东莞逊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陈韵菲 人民陪审员  李 婷 人民陪审员  黄金霞
书 记 员  王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