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河书局有限公司

河南大河书局有限公司、伊川县财政局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民初4930号
原告:河南大河书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段28号河南报业大厦21层2101、2102、2105、2106、2109、2110、2111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61677702T。
法定代表人:李建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利,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亚,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伊川县财政局,机构地址伊川县商都东路立奇大厦9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9005437527J。
负责人:任孟超,该局局长。
被告:伊川县教育体育局,机构地址洛阳市伊川县人民中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9MB0P390206。
负责人:姚利敏,该局局长。
原告河南大河书局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财政局、伊川县教育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大河书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大河书局有限公司以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大河书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71元,由原告河南大河书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亚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