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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河南大河书报刊销售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河南大河书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诉被告***、河南大河书报刊销售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河南大河书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5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32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2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大河书报刊销售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大河书局有限公司(原河南大河书报刊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大河书报刊销售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河南大河书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新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永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