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681民初6245号
原告:厦门宏毅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100号之一180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6065869946N。
法定代表人:王毓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伟国、谢绍津,福建维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洛江罗溪镇西头埔街后溪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1561827367。
法定代表人:赖耀祖,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聪颖,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延伸东段丽园广场1幢B1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600100032710。
法定代表人:郑国章。
第三人:郑国章,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原告厦门宏毅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国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宏毅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0177元,撤诉减半收取5088.50元,由原告厦门宏毅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金叶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少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