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榕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206执3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榕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安岭路****。

法定代表人:江秀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卢丽容(实习),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延伸东段丽园广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郑国章。

被执行人:郑国章,男,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本院执行厦门榕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郑国章、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国章名下闽D×××××车辆,暂无法处置,未发现郑国章、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榕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郑国章、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榕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为855568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鲁燕

审判员  陈仁进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智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