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9民初116号
原告: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草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574731929X。
法定代表人:蔡德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坤强,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南昌路延伸东段丽园广场1幢B1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6336959XR。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
原告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等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483元,减半收取计1,242元,由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汤振南
人民陪审员 黄燕曲
人民陪审员 李燕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邹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