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泉执字第9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3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延伸东段丽园广场****。
法定代表人郑国章。
被执行人郑国章,男,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国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7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部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惠安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728号裁决书指定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梅影
审判员 陈建家
审判员 陈建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