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泉执字第9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3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延伸东段丽园广场****。

法定代表人郑国章。

被执行人郑国章,男,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国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7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部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惠安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728号裁决书指定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梅影

审判员  陈建家

审判员  陈建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