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9民初717号 原告: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草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57473192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南昌路延伸东段丽园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6336959X。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女,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 原告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2019年8月13日,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