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华美小区维护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华美小区维护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川0124行初107号

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华美小区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学府大道学府芳邻。

法定代表人杨文彬,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军,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济环,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枝梅,系成都市温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梦楠,系成都市温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女,汉族,1953年6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第三人闫文英,女,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广水9组。

第三人闫文强,男,汉族,1981年2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以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全美仪,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华美小区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成都市人社局)以及第三人***、闫文英、闫文强工伤认定一案,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3日、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华美小区维护服务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军、被告成都市人社局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枝梅、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梦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闫文英、闫文强及三位第三人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全美仪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华美小区维护服务有限公司诉称,闫福云于2011年5月18日到原告公司从事环卫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8月18日,闫福云在温江区府通路和盛镇石坝村路段从事环卫作业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2015年12月29日三位第三人向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三位第三人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7月29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三位第三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2月22日,被告受理了闫福云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7年3月9日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原告认为,工伤认定应当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成都市人社局将其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2017]16-06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成都市人社局负担。

被告成都市人社局辩称: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一)第三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告补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被告依法予以受理。经查:2015年8月18日16时左右,闫福云在温江区府通路和盛镇石坝村12组路段进行清扫工作时被轻型普通货车撞伤死亡。以上事实,本案当事人均无异议。(二)2017年2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关于闫福云工伤申请的答辩意见》,确认了“闫福云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履行其公务是事实”这一基本事实。(三)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5月18日闫福云到被告华美公司从事环卫保洁工作”。被告依职权查明闫福云未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退休金。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一)2017年2月22日,被告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程序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2017]16-09号),并于2017年2月24日送达原告。(二)被告于2017年3月9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17]16-064号),并依法送达原告及第三人。三、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之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闫福云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基于上述依据,闫福云的受伤死亡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2017]16-064号)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维持被告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闫文英、闫文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闫福云于2011年5月18日到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华美小区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环卫保洁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8月18日,闫福云在温江区府通路和盛镇石坝村路段从事环卫作业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2015年12月29日第三人***、闫文英、闫文强向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三位第三人遂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2016年7月29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后三位第三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2月22日,被告受理了闫福云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7年3月9日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上诉事实,有被告成都市人社局向本院提交的成都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工伤认定申请书、查询通知书、闫福云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及三位第三人身份证明、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死亡证明、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及工资表、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9177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及关于闫福云工伤申请的答辩意见、授权委托书及附件、成都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成都市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成都市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被告成都市人社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闫福云自2011年5月18日至2015年8月18日交通事故事发时,一直受雇于原告公司从事环卫保洁工作,系原告公司职工,闫福云在作业中因交通事故导致其死亡的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闫福云死亡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亦未领取退休金,发生事故致死时其仍在原告处工作,该情形亦符合上述意见。由此可见,虽然生效判决确认闫福云与原告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影响被告对其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华美小区维护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成都市人社局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了[2017]16-06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闫福云本次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华美小区维护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华美小区维护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覃永春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人民陪审员  黄秀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小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照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