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华美小区维护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01民终91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3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文强,男,汉族,1981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美仪,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华美小区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闫文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温江区华美小区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文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与华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事实上来看,***与华美公司是劳动关系;从法律上来看,***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对象。
华美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闫文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与华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52年5月5日出生,***与**华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育有一女一子,即***、闫文强。2011年5月18日***到华美公司从事环卫保洁工作,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1400元/月、段面补贴188元/月、三轮车补贴8元/月,合计1596元/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2015年8月18日***在成都市温江区府通路和盛镇石坝村路段作业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2016年12月29日***、***、闫文强向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闫文强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确认***未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亦未领取退休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是年满6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华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经终止,故***与华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闫文强亲属***与成都市温江区华美小区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华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本案中,***于2012年5月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其与华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5月5日自然终止。此后,虽然***继续在华美公司工作,但实际上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实践中存在着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甚至存在根本就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本案***就属于未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而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说明退休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意味着劳动者劳动权的终止。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与华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闫文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闫文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