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石臼湖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7民初4743号
原告:南京石臼湖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59487125D,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群英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盾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804984066,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工业园区218号。
被告:***,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南京石臼湖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南京石臼湖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石臼湖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石臼湖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南京石臼湖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唐明
人民陪审员*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