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程道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锦程道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22民初1843号
原告:***,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江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锦程道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华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7541247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锦程道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