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众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与四川新众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民初5683号
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桃花源村(南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芳。
委托代理人应姜敏,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众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君平街1幢1层13号。
法定代表人董恒。
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文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新众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3元,由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辉云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