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江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102执14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谢伟。
被执行人:江西江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江国员。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10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本院曾向被执行人江西江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江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用99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050元(暂定),但被执行人江西江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江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15970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江西江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