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403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22日,九江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6日,住九江市都昌县。
被执行人江西江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69年8月10日,住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江西江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江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505143.5元,承担执行费17451.43元。现因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西江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西江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分期返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403执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侠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