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江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944号之一
原告: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朱凤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涛,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长春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江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江国员,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江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昊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