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9民初1221号之二
申请人:寻甸科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寻甸县金所乡哨上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688592760W。
法定代表人:寸有宾,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晶,云南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瑞建工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马留庄潇湘河北侧下东关村128号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87382457B。
法定代表人:韩鸿晏。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寻甸科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云0129民初1221号民事裁定,本院已经采取查封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原告寻甸科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纠纷已和解解决,无保全必要。原告寻甸科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予原告寻甸科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瑞建工有限公司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2021年4月22日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正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赛普斯
书 记 员 李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