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02执1663号
申请执行人:***瑞建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87382457B。
住所:曲靖市麒麟区马留庄潇湘河北侧。
法定代表人:韩鸿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芬,云南千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6月6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瑞建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云0302民初7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瑞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6737.90元,执行费60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申请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信息,无房产,无车辆信息。现本院已将被申请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现因被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约谈,并将执行结果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16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