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博汇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波博汇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博汇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国军。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甬宁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合法,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96元,减半收取2748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