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建材有限公司、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民初2334号
原告: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聊禹路与105国道交叉口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春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高唐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敏,高唐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开发区大华门市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宝昌,该公司经理。
原告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11元,由原告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凡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亚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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