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建材有限公司、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执保135号
申请执行人: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聊禹路与105国道交叉口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春海,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开发区大华门市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宝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鲁1526民初23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焦秀丽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执保135号
申请执行人: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聊禹路与105国道交叉口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春海,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开发区大华门市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宝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鲁1526民初23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焦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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