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民初1577号
原告:***,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蕾,男,住山东省高唐县。系高唐县梁村镇朱楼村委会推荐。
被告:***,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经济开发区大华门市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宝昌,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宋树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世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