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骅市供电分公司、***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骅市供电分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辖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骅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

负责人:马靖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正常,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学军,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审被告: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经济开发区大华门市**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宝昌,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北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崔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骅市供电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正常、顾学军,原审被告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3民初42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骅市供电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侵权纠纷,除沈正常外,其余一审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一审法院所在地。根据本案诉状及一审裁定书关于***受伤事实的表述,其受伤是在沈正常工地完工后又到顾学军承包的工地施工时发生的,因此沈正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均发生在河北省黄骅市,应由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由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调取证据及查清本案事故,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

***、沈正常、顾学军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经查,***向沈正常、顾学军、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骅市供电分公司提起的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之诉,故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沈正常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为江苏省阜宁县公兴镇双河村****,该区域属于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骅市供电分公司主张沈正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但从***诉称的事实及理由,沈正常与本案事实认定具有关联性,沈正常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属于实体认定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综上,上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骅市供电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艳玲

审判员  荀玉先

审判员  张海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乔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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