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3民初278号
原告: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昌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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