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刘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云南刘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502民初1318号
原告:***,男,1996年9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农民。住保山市隆阳区。
原告:***,男,1994年4月18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农民。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刘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7465335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金竹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刘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云南刘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已将拖欠的货款170643元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云南刘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云南刘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已将拖欠的货款170643元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76元,减半征收19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孝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