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刘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1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23民初907号
原告:**,男,1982年7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
原告:**1,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
委托代理人:黄明景,龙陵县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
委托代理人:杨恩虎,龙陵县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男,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
被告:云南刘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金竹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74653350A。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1与被告**、云南刘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98795.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云南刘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腾冲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五合乡刀家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厕所、化粪池、铺石板交给被告**承建。2017年9月16日被告**与二原告达成协议:由**将该工程厕所、化粪池、人行道石板铺设等建设劳务分包给二原告,协议就施工单价、付款方式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后经相关部门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合格。2018年8月21日经被告**与原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84795.6元。2019年2月1日被告支付原告86000元劳务费,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劳务费98795.6元。原告曾多次找二被告催要该劳务费未果综上所述,二被告拖欠原告苦工血汗钱拒不给付,严重的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判准上述诉讼请。
被告云南刘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争议来源于腾冲市五合乡刀家城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就适用专属管辖的的相关规定,龙陵法院无权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属建设施工合同,建设施工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属专属管辖,施工的标的物及行为地均为腾冲市,本院无权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云南刘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腾冲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家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