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易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易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良县人民政府陆良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322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易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9631031U。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官树林。
委托代理人:马增年,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生,住陆良县。
被执行人:陆良县人民政府陆良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32255274581X2。
地址:陆良县华侨农场场部。
负责人:王宏博,陆良县人民政府陆良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党委会副书记、副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易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良县人民政府陆良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陆良县人民政府陆良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9万元,该笔款项没有包含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本案执行款中(该款系被执行人案外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的装修款);二、至于本案应当履行的执行款待被执行人完成改革后再确定如何还款;三、被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一款约定的29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322执40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两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人认为终结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审判员  朱华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