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易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见生与某某、*荣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323民初859号
原告保见生,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陆良县人,住云南省陆良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生,农民,吉林省四平市人,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黄荣耀,男,汉族,1992年5月24日生,农民,福建省晋江市人,住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云南易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树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广场办公室。
被告曲靖市烟草公司师宗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师宗县丹凤镇通源大街。
原告保见生诉被告****、黄荣耀、云南易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烟草公司师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保见生于2018年6月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见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2元,减半收取2686元,由原告保见生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