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东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济东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济宁森达美龙拱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811执412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济东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森达美龙拱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林建军
审判员 肖 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岁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