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济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1502民初9775号
原告济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西奥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柱集团)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西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兴月、被告金柱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兆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关于债权转让纠纷,债务人是否知晓以及能否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是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的关键。被告于2020年4月25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认可其欠原告电梯运输费168000元的事实,可以认定该债权转让已通知被告,被告已知晓其原债权人吉奥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与原告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梯运输费168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后,逾期向原告付款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3日,金柱集团与案外人吉奥公司签订《电梯运输合同》,约定,运输价格合计为168000元,付款方式为金柱集团于提货前3日内一次性支付至吉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吉奥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金柱集团未向吉奥公司支付168000元运输费用。2018年3月5日,吉奥公司(作为债权出让方)与济南西奥公司(作为债权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吉奥公司将其对金柱集团的168000元债权转让给济南西奥公司,由济南西奥公司负责向金柱集团主张权利。2018年4月25日,金柱集团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我公司拖欠济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欠款1360800元(大写:壹佰叁拾陆万零捌佰元整)(其中,电梯安装费1192800元,运输费168000元)作出如下承诺:我司自2018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欠款不少于340000元,至2018年10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欠款。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4月25日”。2020年1月7日,济南西奥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柱集团支付电梯安装费1391600元、电梯运输费16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本院作出(2020)鲁150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以济南西奥公司主张的电梯运输费不属于案涉承揽合同纠纷审理范围为由,驳回了济南西奥公司要求金柱集团支付168000元电梯运输费用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电梯运输合同》、《债权转让协议》、还款承诺书、(2020)鲁150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下欠款项168000元; 二、被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利息,以16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被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丽英
书记员  赵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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