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济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1502民初415号
原告济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西奥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柱集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西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正、吕兴月、被告金柱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电梯安装义务并经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现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电梯安装费13916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安装费,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本院认为应以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计算利息为宜。针对原告主张的经案外人转让获得债权,要求被告向其支付168000元电梯运输费,本院认为该主张不属于案涉的承揽合同纠纷审理范围,故不予支持,原告可另案主张权利。针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保函费,因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3日,被告(甲方)金柱集团与原告(乙方)济南西奥公司签订《设备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的金柱?大学城东苑工程电梯设备安装施工,合同总价款198.8万元,此外合同对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验收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工程完成后,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聊城分院对合同涉及的电梯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有机房)》,检验结论均为合格。后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19日签订《电梯产品资料移交清单》,完成设备的交接。 电梯交接完成,被告金柱集团向原告支付了安装费596400元后,于2018年4月25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但并未履行。 原告向被告催要安装费未果,故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被告财产,为此支付保全费5000元。 可以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设备安装合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有机房)》、电梯产品资料移交清单、收据、银行电子回单等,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明效力应予确认。
一、限被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济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费1391600元及利息(以1391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济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求请求。 案件受理费970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费瑞栋
书记员  戴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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